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

年1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出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的,《条例》规定了工程中对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实行分账制度,即工程款支付与否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二,拓宽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范围,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纳入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中。

在文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一-暨对建设单位的风险提示与防控》中分析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新要求及其严格的法律责任。本篇文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分析同作为工资支付主体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应承担的新义务及法律责任。

宏观角度来看,《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形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拖欠的工资负有清偿责任。

微观角度而言,在分账体系下,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人工费用需要单独支付,那么支付主体是谁,支付方式是什么?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清偿责任主体又是谁?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合理规避法律风险?这些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轻则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处罚;重则将被降低、吊销工程资质,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下,不可不引起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高度重视。

一、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好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人工费用计量周期、计量方式。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周期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表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并将代发工资的凭证返还给分包单位。

(一)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制度要求

1.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实名制管理

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需要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分包单位在编制工资支付表时需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无实名制管理系统,就无法对工资支付表中农民工人数、签字情况进行比对、核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实名制管理的方式,根据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实名制管理是建筑企业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具体可配备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制度。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在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制度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再从专用账户中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个人。

这种分账方式和专用支付的优点在于,工程款支付与否不再影响农民工取得工资,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实质权益。

(1)开启金融机构欠薪预警机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由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将建设单位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2)专用账户不得被查封、冻结、划拨

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对于专用账户安全的保护,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3)专用账户可注销

专用账户在使用期间不可被注销,但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账户的注销时间为工程完工后,而非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几方主体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因而竣工时间往往晚于完工时间,少则几月,多则几年。专用账户注销并不需要经过验收流程,只需要在工程结束、完工后即可进行注销。

3.施工总承包单位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此处的用人单位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指分包单位。台账的制作主体为谁招工谁制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自行招用的工人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及工资清单,其中工资清单需要交给农民工个人一份。

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是用人单位在每次发放工资时制作书面的材料。内容包含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向银行储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1)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

工资保证金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银行储存,具体形式也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数额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但具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暂无全国性的规定,有地方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细则进行存储。

可以参考的是,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至第六条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数额做出了说明。第四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五条规定,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第六条规定,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2)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方式

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做出了说明,即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下的风险提示与防控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不得入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在民事责任上,农民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在行政责任上,将由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并且,施工单位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最重将面临其工程资质被降低、吊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劳动用工的实名制管理。否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最重将面临其工程资质被降低、吊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面临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处罚。

4.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将面临罚款处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以被检查。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和工资清单,相关部门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双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否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重将面临其工程资质被降低、吊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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