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政务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汇聚、更新维护、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电子证照,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规范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务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具备政务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签发部门,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政务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政务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部门,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持证主体,是指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大数据局是本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具体承担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统一集中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市级各有关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定业务范围内的证照标准,规范证照照面样式、业务元数据,确定证照编号规则等证照标准,配合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完善基础数据标准。

第八条签发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签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参与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梳理本部门签发的证照和政务服务事项中政务电子证照使用需求;负责本部门证照目录的梳理、管理、维护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将本部门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确保本部门归集的数据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

第九条各区县(开发区)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并报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政务电子证照。

第十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电子证照库,已建成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应及时与市政务电子证照库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认。

第三章政务电子证照签发

第十一条签发部门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确保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第十二条签发部门应建立制证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

第十三条签发部门应及时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和制证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签发部门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政务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等工作。

第十五条签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以及本市政务电子证照标准要求签发政务电子证照,确保证照样式和要素统一,并加盖全市统一制发的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

第四章政务电子证照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应当基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建立本单位的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对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推进政务服务场景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政务服务等政务活动时,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使用政务电子证照。原则上,凡可通过市政务电子证照库查询、获取的政务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暂未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的应用场景,确需调用政务电子证照的,由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申请调用,并及时纳入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具体要求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各类使用部门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政务电子证照缺失的,应及时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持证主体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政务电子证照缺失的,有权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签发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的政务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对分析需求进行评估,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脱敏数据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不得随意使用非脱敏数据,确需对敏感数据进行分析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对分析需求进行评估,经政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办事场景中积极推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积极推广移动端应用等服务模式,实现电子亮证、授权用证和证照验证的便捷化。

第二十三条在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等应用场景,政务电子证照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不共享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第二十四条鼓励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政务电子证照。

第二十五条跨省、市应用政务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第五章政务电子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本级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签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的政务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签发部门、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省、市)、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维护,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目录清单。

第二十八条签发部门制发的政务电子证照应同步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制发政务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核查更新机制,定期查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政务电子证照发生变更、延期、吊销、废止、质押等情况时,签发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证照签发部门发生变更的,证照历史数据归集到现业务所属部门。存量证照无法加盖原签发部门电子印章的,加盖现证照归属部门的电子印章。

第三十条政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将有效期内的存量实体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并及时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纳入政务电子证照目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市政务电子证照,并与省政务电子证照库对接,为跨地区、跨部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提供支撑。

第六章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应建立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市政务电子证照库实行备份和安全等级保护,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签发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政务电子证照主管、签发及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可信授权、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政务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共享、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记录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西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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