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效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经

主持人范思立

嘉宾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

苏号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

何晓斌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社会与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音江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

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国家对互联网企业违规竞争行为的监管明显加强,这是我国互联网诞生20多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相关领域的学者围绕平台经济领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何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以及如何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展开讨论。专家认为,国内相关企业应该以改革创新的姿态迎接发展新起点,希望平台企业能够正确认识行业监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将监管要求内化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提高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亟待改革创新

中国经济时报:平台经济在中国得到长足发展,拉动了经济增长,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但其在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何看待和评价目前国内平台经济的现状?

吕来明:高速成长的平台经济一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们消费体验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个成绩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加速了市场竞争格局的结构性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平台企业坐拥巨大体量和规模效应,从拼增量到重存量的竞争,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平台企业无视自由公平、限定交易等做法,国家应该对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有一定规制。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平衡问题。国内电子商务经济是一个以平台为中心,集产业链、生态链,电子商务为主的生态体系,因此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对于下一个阶段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平台经济靠人口红利实现快速增长,推动其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创新,应该通过创新在增量上做文章,必须杜绝赢者通吃而扼杀创新。各方利益得到均衡保护,平台经济才能够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进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何晓斌:过去10年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由于不受地理限制,互联网行业即可获取大规模用户资源,在此基础上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一些头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出现了限制竞争、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创新。

中国互联网平台在早期享受着弱监管的“福利”,在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等方面都给国人生活带来显著的变化,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目前平台经济的特征来看,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垄断倾向较为明显,而形成垄断后,平台经济的注意力更多停留在市场的扩展和应用层面,这必然会造成基础技术创新动力的下降。

大平台企业采取“二选一”屡禁不止

中国经济时报:一些头部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纷纷对入驻经营者采取“二选一”的做法,最初有年的“3Q大战”涉及腾讯10亿用户,年拼多多遭遇违规竞争受影响的品牌数以万计,再到爱库存的案例受影响的经营者有余家,为何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

吕来明:在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针对当下热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规对“二选一”、限定交易的规制,既要看到作为独家交易协议在其他商业领域中也有应用,经营者基于各自的营业目标自愿实施;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对“二选一”行为合理与否的界定,不能一刀切,需要从以下四个因素考虑。

一是时间因素,签订“二选一”协议的时间是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提出,还是入驻后经过一段时间,平台提出变更为独家交易要求。

二是方式因素,如平台采取打压、降权、限制流量等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二选一”行为,而激励、鼓励则不同。

三是竞争因素,主要考虑某些平台实施“二选一”时,有没有针对特定的其他平台,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这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

四是消费者因素,对于具体的“二选一”行为,还要分析其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和经济发展是促进还是抑制,再判断是否具有正当性。

苏号朋: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间的“二选一”问题一直是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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